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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级
劳动关系协调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
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申报条件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2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;(3)具有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7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E:(3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;(5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(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(7)以上。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(2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
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E;
(3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;(4)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(5)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(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(7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